(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胥桂春与陈永强、黄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桂春,陈永强,黄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326号原告:胥桂春。委托代理人:王明清,浙江人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强。被告:黄芳。原告胥桂春诉被告陈永强、黄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胥桂春的委托代理人王明清、被告陈永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本属好友,2010年8月27日,被告陈永强因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该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起诉请求:1.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1.借条(2010年8月27日)1份,用以证明双方民间借贷事实存在。2.结婚登记信息,用以借款期间属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3.借条1���,2011年3月7日被告陈永强向原告出具17000元借条一份。被告陈永强答辩称:其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是事实,但是实际交付95000元。借款后,被告先后两次返还原告借款共26000元,本案尚欠借款为74000元。被告陈永强向本院提交证据:收条2份,用以证明被告陈永强分两次归还原告借款26000元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陈永强质证认为:对证据1,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三性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其未向原告借款17000元。被告陈永强提交的证据,原告质证认为:内容不是原告写的,属于事后补的,只有签字是他的。收条是原告向被告陈永强要求还款,双方结算之后支付的利息;借条和收条陈永强签字都是一个人。被告黄芳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比照证据的法定要件,原告提交的证据1、2符合证据三性要求且被告陈永强无异议,为有效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3,与本案无关联,依法不予采信。被告陈永强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要求,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8月27日,被告陈永强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1年2月13日,原告出具收条载明收到陈永强归还借款16000元,剩余金额84000元未归还。2011年6月13日,原告及张燕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被告陈永强归还本金10000元。另查明,被告陈永强、黄芳于2007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永强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出具借条对数额予以确认,应按照约定数额返还借款。被告陈永强抗辩实际收到借款为95000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陈永强提供的收条可以证明归还本金26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认��被告陈永强支付的款项为利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剩余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永强、黄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胥桂春借款74000元;二、驳回原告胥桂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胥桂春负担325元,由被告陈永强、黄芳负担825元。原告胥桂春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陈永强、黄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杭州经开支行;户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73×××4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管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