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519号原告赵某某,男,1978年7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和,乐陵市安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某某,女,1976年3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顾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国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