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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519号原告赵某某,男,1978年7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和,乐陵市安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某某,女,1976年3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顾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国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