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贾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00177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女,1969年6月1日出生。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在安阳县水冶镇水晶购物广场内和新市场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898.9元,案发后已全部返还被害人,具体情况如下:1、2015年1月至2月,被告人贾某某多次在安阳县水冶镇水晶购物广场内盗窃双汇牌王中王火腿肠32包,经鉴定价值429.9元。2、2015年2月1日17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安阳县水冶镇新市场“韩仕专卖店”内盗窃一件蓝色短款绒毛呢上衣,经鉴定价值为419元。3、2015年2月4日1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安阳县水冶镇新市场“六一童装”门市内盗窃一件嘉宝莉牌女童装、一条童心妙笔牌小女裤,经鉴定价值为50元。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姬某某等人陈述、证人李某某证言、被盗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退赃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98.9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全部退还赃物,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有前科劣迹,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贾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6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贺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