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庆阳市齐力小额贷款公司与赵鹏接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50号原告庆阳市华池县齐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蕙。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南梁路1号楼15号。委托代理人折艳妮,女,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业务员。被告赵鹏,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华池县齐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调解处理。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庆阳市华池县齐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原告庆阳市华池县齐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80元,退付1180元。审 判 长  方智军审 判 员  张海燕人民陪审员  杨佐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