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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执字第3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等申请执行赵某某物权分割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李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306-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2012年生,汉族,住鲁山县。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2014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某乙(李某某、李某乙的母亲、法定代理人),女,1986年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新疆伊宁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0年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执行人李某丙,男,1949年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55年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鲁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国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某某在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上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国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东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