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路平、尉改琴、路延、高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平,尉改琴,路延,高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525号原告路平,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庆阳市正宁县。原告尉改琴,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庆阳市正宁县。原告路延,男,201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庆阳市正宁县。法定代理人尉改琴,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庆阳市正宁县。系原告路延的母亲。原告高华,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庆阳市宁县焦村向高村六组255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张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平、尉改琴、路延、高华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平、尉改琴、路延、高华于2015年5月25日,以其诉讼主体不适格且缺乏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平、尉改琴、路延、高华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平、尉改琴、路延、高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赵坚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晓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