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与周怀华、王忠理、陈永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49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刚,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仕龙,四川仕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怀华,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22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孔溪乡。被告王忠理,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21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骑马乡。被告陈永章,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8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乔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诉被告王忠理、周怀华、陈永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廷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忠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