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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308号原告吴某,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张晖,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无业。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郑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