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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724号原告:陈某某,女,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告:徐某某,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长林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