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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执行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发与郑文兴、林宝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发,郑文兴,林宝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洛执行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刘发,男,195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郑文兴,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林宝珠,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刘发与被执行人郑文兴、林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发因被执行人郑文兴、林宝珠未履行应支付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息的义务,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必松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苏燕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明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