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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富阳市远洋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鸿发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市远洋化工有限公司,浙江鸿发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201号原告:富阳市远洋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耀斌,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鸿发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银奎。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市远洋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鸿发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市远洋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阳市远洋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市远洋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富阳市远洋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