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百大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百大支行,胡庆根,朱琴,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7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百大支行。机构代码:85110631-3。法定代表人孙小春,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庆根,男,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被执行人朱琴,女,汉族,1974年1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被执行人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8154820-9。法定代表人陈玉山,系该公司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百大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庆根、朱琴、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庆根、朱琴、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