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覃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431号原告覃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覃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判员 姜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