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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覃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431号原告覃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覃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判员  姜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