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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县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454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92年2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娘家住临夏县。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90年2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时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