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县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454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92年2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娘家住临夏县。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90年2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时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