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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藉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秦藉民初字第10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甲。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生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父母包办结婚,婚后被告嫌我不能生育常与我发生口角,夫妻感情一直不好。2007年7月我外出打工后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甲辩称,我们是父母包办的婚姻,分居是事实,但我认为夫妻感情尚好,还没有到离婚的程度,现在我年龄大了再娶不起媳妇,所以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由父母包办于1988年11月29日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1991年9月22日补领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1996年10月收养女儿陈某乙,现已成年。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1年2月原告外出打工后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陈述,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以上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包办婚姻,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由于原告未生育,导致双方经常发生矛盾,也未能建立起和谐稳固的夫妻关系,且原、被告分居已达四年之久,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生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自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