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08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韩x1与韩x2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2,韩x1,曹x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08285号原告韩x2,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被告韩x1,男,1948年3月3日出生。被告曹x,女,1949年6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2与被告韩x1、被告曹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x2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韩x2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x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韩x2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