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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申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陶新明与新疆祥瑞万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陶新明,新疆祥瑞万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7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陶新明,男,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新时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祥瑞万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王林,会计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鸿军,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陶新明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祥瑞万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一终字第7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陶新明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属于程序错误,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请求再审予以纠正。本院认为,陶新明申请再审的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6月,陶新明以新疆祥瑞万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造假及有违法和过错行为等起诉,要求法院认定其诉讼请求。原审认为,因法院委托鉴定是审判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司法行为,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是在鉴定中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技术设备、独立作出鉴定结论,当事人与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更不具备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陶新明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驳回陶新明的起诉。上述事实有经过原审庭审质证的证据在案为证,而陶新明对其陈述的事实缺乏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故其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定事由。综上,陶新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陶新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力代理审判员 张 红 见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爱丽美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