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孙喜元与倪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国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喜元。上诉人倪国林为与被上诉人孙喜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受本院委托,团风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已告知当事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须足额交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审查,上诉人倪国林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交纳上诉费,又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孔齐代理审判员 董俊华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