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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黎某诉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825号原告黎某,男,汉族,1987年1月5日出生,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肖某,女,汉族,1987年7月7日出生,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受理原告黎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黎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某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