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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任生峰与刘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生峰,刘过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任生峰。被告刘过玲。原告任生峰与被告刘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被告刘过玲以周转资金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22200元,约定月利率4%,并出具了借条五张。但被告至今未归还。现请求:一、由被告刘过玲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200元,利息435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曾向其借款及打条据属实。但只借了三笔,其中的4000元及1000元借款已归还,只是条据未收回,且条据中部分为利息,利率约定为4分5或1毛。现只同意归还本金8000元,利息不同意归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被告刘过玲先后五次向原告任生峰借款22200元,约定了利率,并出具了借条。该五张借据内容分别为:“今借到任生峰现金7800元农历2014—2月28日—9月28日一次还清借款人:刘过玲2014年2月28日”。“今借到任生峰现金4000元2013年农历十月初四—十月十九日一次还清借款人:刘过玲2013年农历十月初四”。“今借到任生峰现金3000元农历2013年11月12日—农历2014、9、12一次还清”。“今借到任生峰现金5400元农历2014年5月初10—8月10一次还清借款人:刘过玲2014年5月初10”。“今借到任生峰现(金)2000元2014年古历2(月)12日”。以上数笔借款经原告催要后被告刘过玲至今未归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借据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任生峰曾与被告刘过玲建立了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在原告催要时应及时归还,现未归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还款之义务。故对原告任生峰要求被告刘过玲归还借款22200元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对原告诉请的利息,因借据中未写明利率,双方对利率约定又陈述不一,视为不支付利息;加之该笔借款的还款日期又约定不明确,故不存在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辩解其已向原告归还部分,且其中部分借据中含有利息,但无证据证实,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过玲归还原告任生峰借款222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任生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4元,由被告刘过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64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忠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