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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张成芳、公维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张成芳,公维斌,公艳霞,李洪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40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新华一路与红旗路交汇。负责人于增泽,行长。被告张成芳,居民。被告公维斌,居民。被告公艳霞,居民。被告李洪跃,居民。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165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告张成芳、公维斌、公艳霞、李洪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四被告银行存款1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成芳、公维斌、公艳霞、李洪跃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前提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向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