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江民初字第0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马虎与岳山波、山西尚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岳某某,山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民初字第02381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姜杰,江苏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某某。被告山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岳某某、山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夏云人民陪审员 邵育美人民陪审员 卢美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