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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2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夏世举与重庆江茂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世举,重庆江茂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2985号原告夏世举,男,195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云龙村。委托代理人谭德模,重庆市永川区三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江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枣园路124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4345-8。法定代表人罗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乾明,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世举与被告重庆江茂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世举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世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世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夏世举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怀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航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