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罗玉华申请执行张俊民间借贷纠纷扣押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玉华,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罗玉华。被执行人张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中法民终字第11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俊有“现代”牌小型轿车(车辆牌照号:)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俊享有所有权的“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车辆牌照号:)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