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王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张春利、章知臣诉与章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利,章知臣,章彭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滑王民初字第203号原告张春利(又名张春丽),女,生于1979年12月20日,。原告章知臣,男,生于1980年3月6日。被告章彭辉,男,现年31岁。原告张春利、章知臣诉被告章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春利、章知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章彭辉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春利、章知臣诉称,2013年7月25日,被告章彭辉以销售长城牌系列车急需用钱为由,向二原告借现金3万元。当时被告承诺用期一个月,可是一个月过后,被告说没有钱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二原告现金3万元及利息;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章彭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春利与章知臣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同村村民章彭辉以销售汽车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章知臣借款3万元,二人说好后,被告章彭辉从原告张春利手中拿走3万元,并向张春利出具借条一份,内容如下:今借到张春丽(利)现金三万元(30,000)元整,借款人章彭辉,2013年7月25日。以上事实由原告张春利、章知臣提供的借条、结婚证及当事人当庭的部分陈述为证,上述证据经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章彭辉向原告张春利借款三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章彭辉理应偿还。因该笔债权产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系原告章知臣和被告章彭辉共同协商后,由原告张春利出借给被告章彭辉的,该笔债权系夫妻共同债权。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因双方并没有约定利息,故对起诉前该笔债务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对起诉后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款届满日之间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彭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春利、章知臣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自立案之日即2015年4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届满日止);驳回原告张春利、章知臣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章彭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九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加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