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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武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XX平与张小涛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平,张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XX平,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被执行人张小涛,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申请执行人XX平与被执行人张小涛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00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平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小涛赔偿医疗等费用8158.06元,并负担诉讼费18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小涛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小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张小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后另行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武执字第00014号案的执行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张 博审判员  曹庚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