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执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解春龙申请执行尚敬岩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春龙,尚敬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解春龙,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某乡某村。被执行人尚敬岩,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解春龙申请执行尚敬岩健康权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龙江民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解春龙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敬岩于2015年5月26日给付申请执行人4122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民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继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再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