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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醴法民二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与易理明、欧阳红枚、文辉、曾飞武、谢星海、成全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易理明,欧阳红枚,文辉,曾飞武,谢星海,成全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醴法民二初字第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住所地:醴陵市左权北路1号。负责人田来喜,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驰,男,1984年5月24日生,汉族,醴陵市人,该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被告易理明,男,1966年3月17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被告欧阳红枚,女,1965年12月10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址同上,系易理明之妻。被告文辉,另,1968年7月23日生,汉族,醴陵市人。被告曾飞武,女,1970年6月18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址同上,系文辉之妻。被告谢星海,男,1976年8月9日生,汉族,醴陵市人。被告成全华,女,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址同上,系谢星海之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与被告易理明,欧阳红枚,文辉,曾飞武,谢星海,成全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已自觉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权利,应当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赖庆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