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唐启兵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启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00276号原告唐启兵。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仙台大街1468号。负责人王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茅永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启兵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启兵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启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83元,由原告唐启兵负担。审判员 庄玉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