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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嵩立行诉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赵云等人诉嵩明县教育局行政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赵云,杨建科,李树勋,李培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嵩立行诉字第3号起诉人陈保,男,1952年7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起诉人赵云,男,1954年4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起诉人杨建科,男,1948年2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起诉人李树勋,男,1940年7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起诉人李培常,男,1958年10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以上五人是陈保、赵云、杨建科、李树勋、李培常等92人起诉嵩明县教育局行政诉讼一案的诉讼代表人。2015年5月20日,本院收到陈保、赵云、杨建科、李树勋、李培常等92人的行政起诉状,其请求法院判令嵩明县教育局按国家[88]教计字100号文、国家教人[1992]41号文、国务院国办发[1997]32号文、教育厅云教[2001]53号文、云政办发[1998]4号文、云政办发[2001]202号文、云政办发[1998]4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参照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的具体实施政策办理15年以上教龄的老民办教师的“离岗证”;按“民办教师离岗退养”政策给予解决此批15年以上教龄的养老待遇问题;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以及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嵩明县教育局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陈保、赵云、杨建科、李树勋、李培常等92人的诉求属涉及历史遗留的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起诉人应当向相关职能部门依程序申请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保、赵云、杨建科、李树勋、李培常等92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红巧审判员  王俊才审判员  肖宝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普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