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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大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40号罪犯李大华,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州市,中专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茂高法刑初字第1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大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茂中法刑一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李大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大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记功;已缴清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大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积极履行全部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大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