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侯占明、解文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占明,解文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358号原告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进有,系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宪宝,系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告侯占明,教师。被告解文国,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侯占明、解文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7元,减半收取378.5元,由原告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董一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庙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