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异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追加执行余志清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张洪党,张洪富,张茂强,彭华良,余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异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361号。负责人周德永,行长。被执行人张洪党,男,195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张洪富,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张茂强,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彭华良,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第三人余志清,女,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系被执行人张洪党之妻)。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彭华良、张文明、周志奇、张茂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5)简阳执字第707号】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洪党与第三人余志清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执行人张洪党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借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余志清为被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余志清为本案被执行人。余志清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29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642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忠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五��二十六日书记员 干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