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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法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崔海振申请执行刘振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海振,刘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法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崔海振,男,195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刘振成,男,1957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庆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振成位于庆云县齐鲁钢铁市场(任店铁料市场)内的房屋四间(西屋)及院落,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手续,查封期限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洪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