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一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柳州市广播电视台与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广播电视台,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1039号原告柳州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桂中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蒙卓毅,该电视台台长。委托代理人唐晓辉,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祎,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燎原路27号。法定代表人张劲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芳,广西闻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琴,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广播电视台诉被告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广播电视台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广播电视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柳州市广播电视台负担。审判员 韦厚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佳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