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成都润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罗波波、谭学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润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罗波波,谭学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129号原告成都润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冯玲,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小玉,女,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耀兰,女,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系公司员工。被告罗波波,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告谭学莹,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润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波波、谭学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润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润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润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润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文 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天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