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井福与刘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福,刘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809号原告:李井福,男,汉族。被告:刘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井福诉被告刘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案中,原告李井福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井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李井福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