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民初字第6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6449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何某,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李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何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牟传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饶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