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民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与刘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刘某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中国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该公司彬县支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以与被告刘某某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育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叱干亚婷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