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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4025号原告陈某某,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被告刘某某,女,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陈蕊,山东强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鑫鑫,山东强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22日依法由审判员刘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1999年5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5月23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因原告外出工作,被告遂与原告感情疏远,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已经分居三年多,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陈某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被告刘某某辩称,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牢固,结婚至今已经16年,期间双方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2014年7月,原告应聘到河北XX**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虽然双方两地分居,但两人经常电话联系,相互关心彼此的生活和工作,原告也经常回家,双方并未分居,因此,不同意离婚;二、原告到河北工作后,与其他的女人交往,系过错方,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原告应不分或少分财产;三、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陈某应随被告生活,原告应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9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4月份左右,经被告的妹妹介绍认识,双方的婚前感情很好,于1999年5月31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再婚时被告未带子女。原、被告婚后于2000年5月23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现就读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中学初中X年级。原、被告婚后至2014年6月份以前,夫妻感情一直很好。2014年7月份,原告应聘到河北承德XXXX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双方通过电话保持联系,原告经常打电话给被告。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被告在庭审中提交了电话录音资料、QQ聊天记录、与其他女人的亲吻照片等拟证明原告有外遇,并表示原谅原告的过错。原告质证后称:对录音资料无异议,照片是原告制作的,就是为了达到与被告离婚的目的。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被告提交的电话录音资料、QQ聊天记录、与其他女人的亲吻照片、病历等及原、被告陈述笔录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按照法律规定准予夫妻离婚的条件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的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一年多的时间才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基础非常牢固。婚后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长达十六年的时间,且生育了子女,双方建立起了融洽的夫妻感情。2014年7月份,原告应聘到河北承德XXXX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后,虽然双方不在一起生活,不能天天见面,但双方通过电话保持联系,被告在本案中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原谅原告的过错,且原告又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诉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综上,原告诉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逄蕾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