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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峰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字第659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姚发红,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杨树山,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杜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