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余庆森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庆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683号罪犯余庆森,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4月23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服刑期间于1988年4月24日脱逃,后又因犯盗窃罪被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1年1月8日刑满释放;再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6月25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0年7月3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仙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并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1872元给被害人朱新国。刑期自2011年10月27日起至2024年4月26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庆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2年7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21.4分;2013年、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交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庆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庆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0月27日起至2023年8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