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张某某,女,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宁某某,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喜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彭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