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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王占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王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唐山市北新东道31号。法定代表人:李再东,局长。被执行人王占国,农民。本院在执行(2014)丰执字第452号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王占国房屋拆迁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习明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