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鹿民一保字第00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周风悟与鹿泉区曲寨砼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风悟,鹿泉区曲寨砼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民一保字第00271-1号申请人周风悟。被申请人鹿泉区曲寨砼业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曲寨工业区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3)鹿民一保字第002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鹿泉区曲寨砼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冀A×××××号重型专业作业车一辆(保全价值80万元)。现因张丽艳自愿以其银行存款80万元为被申请人鹿泉区曲寨砼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请求解除对被冀A×××××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丽艳银行存款80万元。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鹿泉区曲寨砼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冀A×××××号重型专业作业车的扣押。审判员 王会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