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民二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骆文军与徐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文军,徐梅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258号原告骆文军,男,生于1969年3月20日。被告徐梅芳,女,出生年月日不详。(缺席)原告骆文军与被告徐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庆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文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梅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骆文军诉称,我与被告徐梅芳是朋友,在2014年12月16日,被告找到我,说她借的朋友的农行透支卡到期了,让我先借给她2万元用于归还信用卡。出于对朋友的帮忙,我替被告还了其透支的2万元。还款后,将银行凭条和该信用卡一并给了被告,被告称一个星期就还给我。但到期后,向被告要款,被告却开始推脱。该信用卡的所有人是瓜州县双塔水管处一个姓王的经理,因被告的恶意透支行为,在我还款后,王某让银行对该卡进行了销户。2014年12月24日,我在“刘氏牛肉面”馆遇到被告,让其给我出具了欠条,被告再言明几天就还。后索款时,被告还是推诿。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徐梅芳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6日,原告骆文军应被告徐梅芳的请求,代被告向其透支的信用卡还款20000元。2014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金额为20000元的欠条。后经原告索要该款,被告未予偿还。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徐梅芳偿还借款200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一份及原告的陈述。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徐梅芳欠原告骆文军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未及时清偿欠款,酿成纠纷,应负完全民事过错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20000元的请求,证据确实,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徐梅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利,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规范民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梅芳偿还原告骆文军欠款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徐梅芳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庆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