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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0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彭俊与陈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俊,陈伟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02014号原告彭俊,男,汉族,1971年4月26日生,住库尔勒市。被告陈伟,男,汉族,1982年1月22日生,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俊与被告陈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俊负担。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