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0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彭俊与陈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俊,陈伟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02014号原告彭俊,男,汉族,1971年4月26日生,住库尔勒市。被告陈伟,男,汉族,1982年1月22日生,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俊与被告陈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俊负担。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