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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海芹与石宝玲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芹,石宝玲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0044号原告张海芹,女,1966年4月18日出生。被告石宝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芹与被告石宝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芹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海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海芹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亚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