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武执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高文俊与鱼振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俊,鱼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130号申请执行人高文俊,男。被执行人鱼振江,男。申请执行人高文俊与被执行人鱼振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高文俊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武民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鱼振江退还垫付款21070.80元,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鱼振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鱼振江表示他退还申请人高文俊的垫付款21070.80元中应扣除申请人应承担的诉讼费1820元,申请人高文俊领取了19250.80元。上述款项已兑付清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武民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庚科审 判 员 李潭萍代理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小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