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714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85年10月2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曹沛合,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男,生于1986年1月9日,汉族,居民,户籍章丘市,住章丘市。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诸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为当事人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至第一次开庭庭审调查结束前。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曹沛合、被告韩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自由恋爱,2014年2月13日登记结婚。结婚前,原告提出分手,被告不同意并对原告及家人进行骚扰、打砸。结婚后,被告与前妻纠缠不清,在前妻家中居住,对我有家庭暴力,发短信对我进行辱骂和威胁,现双方已经没有夫妻感情,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合理分割夫妻共同房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为了和原告在一起买房子,车也卖了,还有外债,压力比较大,这才向原告发短信。我对原告动过手,但只是推了两下,不算家庭暴力,我与前妻也没有纠缠不清,只是回去照顾孩子,没有在那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0年自由恋爱,2014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初两人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4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原告撤诉。2014年7月双方购买位于明珠时代广场A座1807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章房权证城字第140094**号),原告陈某某为单独所有。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庭审笔录、调查笔录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2014年4月原告曾起诉离婚,但后来原告撤诉,之后两人共同购买房产,原告也曾在该房产内居住一段时间,说明两人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被告与前妻纠缠不清,在前妻家中居住以及被告有家庭暴力,对此被告不予认可,认为自己虽然对原告动手,但只是推了几下,不算家庭暴力。对于原告主张,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夫妻共同生活中难免会出现矛盾,原、被告应正视矛盾、尊重对方、加强沟通、互相信任,以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原、被告之间虽然因夫妻信任和钱的问题等琐事发生矛盾,但未致感情破裂。被告在诉讼中表示以后争取和好,应该从行动上拿出诚意,尊重原告,注意沟通的方式方法,以化解矛盾。综上,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准许离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韩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军华助理审判员 朱玉静人民陪审员 张景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记录闵倩倩 微信公众号“”